人保寿险宁夏分公司:【以案说险】保险虽好,莫要投机

来源: 太阳信息网2023-09-26 14:47:29
  

案情介绍

客户T女士,2019年3月通过线上投保台为“其子”Y先生(学生、未成年)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2022年12月,Y先生自杀身故。

处理过程

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投保时T女士向保险公司告知与Y先生为母子关系,但T女士投保时未按照投保要求上传与Y先生的关系证明材料,且被保险人签字为T女士签名。经查证后与T女士核实,实际T女士与Y先生的父亲一直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由于投保时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故T女士与Y先生不存在法律认定上的保险利益且被保险人签字无效;本案经与投保人T女士协商后解除保险合同,退还所交保险费。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案例启示

保险是基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最大诚信原则下的契约合同,投保人投保时应就投保单上的内容如实填写,保险公司评估是否进行投保,如评估后同意承保,则承保后保单生效,任何不诚信告知下的信息,都将有可能造成保单最终不生效,最后可能受益人不能获得正常赔付,且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也会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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