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账期拉长,“连环欠”现象较为突出。修订前的《条例》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够明确,监督管理措施不够完善;相关主体的支付责任不够具体,保障措施不够有力;有些制度措施比较原则,法律责任不够健全。
在规范支付行为、强化支付责任方面,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
在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修订后的《条例》做出修订:明确定期工作汇报制度;建立约谈通报制度;进一步细化限制措施。《条例》明确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大型企业在财政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资质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条例》对投诉处理机制作出修改完善,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明确相关时限,受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投诉转交处理投诉部门;明确受理投诉部门、处理投诉部门、投诉人、被投诉人等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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