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直接向生产者开征环境保护税

来源: 新消息报2017-12-01 16:57:23
  

11月30日,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我区将于明年起,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保税。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取消排污费征收,开征环境保护税。为贯彻实施好该法,依法推进生态立区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我区结合实际,起草制定了该《决定(草案)》。

根据该《决定》,环保税中,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保税法规定标准执行,暂不增加。固体废物和噪声的税额标准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即: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为不增加企业税负,确保改革平稳过渡,经过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地税局、国税局、政府法制办深入测算分析,在参考周边省区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税费平移”的原则,拟定我区环保税税额。适用税额是综合考虑全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拟定的,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要求,符合全区实际情况。

据介绍,“费改税”后,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30%的,减按75%征税;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此外,企业购置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按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符合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所得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企业综合税负不会增加。(记者 王宇菲)

关键词: 排污费 宁夏 噪声
责任编辑:hn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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